1 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1条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三、平巷的永久轨道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但铺设道碴的时间可根据现场条件决定;四、倾斜巷道永久轨道应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铺设
注:地质、施工条件特别复杂的,或需要多次支护的巷道例外
第6.1.2条倾斜巷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
倾角大于20°时,应增设扶手,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倾角大于30° ,长度大于30m的倾斜巷道,由下往上施工时应将排矸(煤、矿石)道与人行道隔开
第6.1.3条巷道的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架、 砌石旋、 木支架,但宜优先采用锚喷支护
第6.1.4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层的大断面巷道,宜采用导硐法施工
第6.1.5条长距离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可在人行道一侧、围岩条件好的位置,设置施工用的临时硐室,硐室的间距宜大于100m;二、单轨巷道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宜每隔150m设一个调车场;三、风筒宜选用长节风筒,其吊挂应平、直、牢固;四、平巷中的风筒,宜设放水咀
第6.1.6条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并详细检查巷道的所有支护,确保复工时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水大或岩石易于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进巷道的永久支护做好
第6.1.7条沿矿层掘进主要运输巷道时,应利用钻孔见矿点、矿层等高线、超前副巷等资料作定向掘进依据
第6.1.8条巷道掘进穿过采空区、发火区、溶洞、断层或含水层等地区,应预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6.1.9条在有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矿井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