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行为规则,需要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法纪股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则,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长或分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审核人,一般指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第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八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第1页共12页(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四)当年考评不合格;(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直接责任的,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2页共12页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理。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