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执法人员
违反行政许可行为规则,需要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法纪股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则,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长或分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审核人,一般指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第1页共12页(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四)当年考评不合格;(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