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 管理部门,负 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 制、项目库 建设、项目建议 书 、可 行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设计的审批 、计划的下 达 以及进度 审核 、综合 协调 、监督 稽 察等综合 管理监督 工作。 财政、审计、规划、国土 、环 保、消 防 、房 产 、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第五 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 当 符 合 国民经 济 和社 会发展规划,有利 于履 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 优 化 配 置 ,有利 于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增 长 方 式 转 变 ,有利 于促 进经 济 社 会的全面 、协调 、可 持 续 发展。 第六 条 申 请 纳 入 年 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 符 合 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第七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 地 使用应 符 合 土 地 利 用总体规划,体现 土 地 资源 的合 理配 置和集 约 利 用。 项目选 址 和设计应 符 合 城 市规划。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八 条 立 项审批 。 (一)项目总投资超 过 50 万 元 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 行业主管部门向 政府投资综合 管理部门提出 立 项申 请 ,并 提供 具 有相应 资质单位编 制的项目建议 书 或可 行性 研 究 报 告 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材 料 。对于建设内容 简 单的一般 项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