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兴业投资担保公司代理理财业务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兰考县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为确保理财业务的原则化、量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开展民间代理理财,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代理理财是指将公司融资部审核、公司评审会审批通过的融资项目推荐给出资人,融资方和出资方依法办理对接手续,由公司出具担保的业务。第三条 代理理财业务应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代理理财业务程序第四条 出资客户初次到公司拟出资,应填写《出资人基本状况表》,客户经理对出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定(详见《出资人风险承受评分原则》)。第五条 根据出资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分别有选择地向客户推荐融资项目。第六条 向出资客户客观、真实地介绍通过评审的融资项目的基本状况、抵押物状况、还款来源、资金用途等信息。第七条 接待出资客户应做到尽量回答其提出的合理的全部问题。客户经理只回答自己懂得的问题,不能解答的要请本部门其它懂得的人员或部门经理解答。第八条 出资客户选定项目确认出资后,理财经理告知综合管理部客服人员出具还款计划书、担保函、《借款合同》或《联合理财合同》、收款收据,应客户规定可出具抵押物他项权利证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经公证的《借款合同》(《联合理财合同》)和收款收据。第九条 每一种出资人应由初次接待的客户经理全程陪伴签约、办手续、转款,此后续期原则仍由其负责,需要更换客户经理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 客户签约后,由客户经理填写完《出资人基本状况表》有关卡号、账号等信息,将客户信息录入本人客户电子档案,将原件交综合部客服。第十一条 出资客户办完全部业务手续后,客户经理应将该业务基本信息录入由本人管理权限的客户电子档案,将全部档案资料交综合管理部客服。第三章 理财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管理,是指自出资人向借款人放款至借款人还本付息《借款合同》(《联合理财合同》)终止的管理,还涉及与客户的定时沟通:向客户宣传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理念,介绍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邀请客户参加公司的活动等。 第十三条 融资部客服应在还款计划商定时间,以短信形式将还本、付息信息提示客户查收,因逢节假日银行不上班,亦应以短信提示客户。发现差错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纠正,并以短信向客户致歉。 第十四条 初次推荐客户的理财经理,自始至终为该客户的理财经理,员工离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