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租赁合同出租方(下列简称甲方):承租方(下列简称乙方):上津镇初级中学甲方确保出租的猪场属于个人全部,并拥有对应年限的猪场土地使用权,否则由此产生的对应后果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加倍赔偿乙方损失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状况以下:第一条猪场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猪场坐落地址:位于上津镇过风楼村 1 组,建筑面积约 250平方米
甲方并确保该猪场与第三方无争议
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猪场作为乙方养猪使用,乙方确保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私自变化上述商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期年,自 9 月 5 日起到 7 月 5 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猪场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猪场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规定,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缴纳期限 1
甲、乙双方商定,该猪场每年租金总计为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 万 佰 拾元整)
直至合同结束为止
该猪场现在的仔猪总计价值为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百 拾元整
乙方首付(大写: 万 仟 百 拾元整),剩余余款乙方在第二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以下:人民币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租金,甲方并出含有关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间猪场修缮及原有设备的解决1
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供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设备损坏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
如合理使用引发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旧猪舍
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殖的需求扩建猪场,资金费用由双方协商共同出资
租赁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处置租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