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布请求的理由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 一、撰写权利规定书的基本规定 1.规定保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专利代理人为委托人撰写的每项权利规定所规定保护的主题,均应当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且含有新颖性、发明性和实用性。 2.以阐明书为根据 权利规定书应当得到阐明书的支持,即每项权利规定所规定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阐明书充足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阐明书公开的范畴。 3.清晰、简要 权利规定书应当清晰。首先,每项权利规定的类型应当清晰。产品权利规定合用于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用产品的构造特性来描述;办法权利规定合用于办法发明,能够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环节或者流程等技术特性来描述。另首先,每项权利规定所拟定的保护范畴应当清晰,不得采用含义不拟定的词语。另外,权利规定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晰。 权利规定书应当简要。首先,每项权利规定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性之外,不得对因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性用语。另首先,全部各项权利规定作为一种整体应当简要,权利规定的数目应当合理,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以上保护范畴实质上相似的同类权利规定。 4.满足单一性规定 当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规定书所规定保护的主题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这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属于一种总的发明构思,即在技术上互有关联,包含一种或者多个相似或者对应的特定技术特性。化学领域中的马库什权利规定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5.其它规定 权利规定书包含几项权利规定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次序编号。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规定的.直接或间接附属于每一项独立权利规定的附属权利规定应当次序排在该独立权利规定之后。权利规定中能够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权利规定中采用的附图标记应当置于括号之中,除此之外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括号。每一项权利规定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二、独立权利规定和附属权利规定的撰写 1.独立权利规定 (1)独立权利规定的保护范畴 独立权利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