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一:****
原告二:****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0 万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其中 20 万元从 9 月 30 日起计,至 8 月 29 日为 44000 元;20 万元从 9 月 14 日起计,至 8 月 29 日为 46000 元);二、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亦是夫妻关系,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为朋友关系
11 月 29 日,两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 20 万元,并以被告一名义立下《借据》,确认借到原告二的款项 20 万元,并商定借款期从 11 月 29 日至 11 月 29日
同时,双方口头商定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先付息后用款
随即,原告依约转账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也依约支付利息
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本,规定继续使用借款,并同意继续按原原则支付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至 9 月 29日
之后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
9 月 12 日,两被告以同样理由,再向两原告借款 20 万元
原告以无折现金存款的方式向被告一的卡号存入了 20 万元
次日,以被告一名义立下《借据》,确认借到原告一的款项 20 万元,并商定借款期从 9 月 13 日至 9 月 13 日
该笔借款双方亦口头商定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先付息后用款
上述款项出借后,被告也依约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本,也不再支付利息
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两被告应立刻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 40 万元以及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