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 ;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 移 动污染源 排放污染物,以 及居 民 生活 中排放污染物不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 证排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 规定的排污单位未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 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 有者,必 须 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 制指 标 ) 根据国 家 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 制要求 ,全 省对 二氧 化硫 、氮 氧 化物、化学 需氧 量 和 氨 氮 实行排放总量 控制制度 。 江 苏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暂 行 )--第 1页江 苏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暂 行 )--第 1页 -10-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 第七条(分级管理)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