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 SD 29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 能源电[1988]20 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88 年 9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 1.0.2 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 .0 .3 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 .0 .4 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 .0 .5 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 防护 第2 .0 .1 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 .0 .2 条 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 .0 .3 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 .0 .4 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 江 河 时,应采 取 措 施设立 标 志 ,防止船 桅 碰 线。 第2 .0 .5 条 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 员 对下 列 事 项 可先 行处 理,但事 后 应及时通知 有关单位: (1 )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 )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3 )消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 2 .0 .6 条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