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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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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括 8个部分,总计 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合同法第九章通过 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司法解释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袁定波) 动产一物数卖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履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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