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与对策[摘要]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立法主体扩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辽宁而言,将为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为优化辽宁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持,为辽宁自由贸易区的改革和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质量一、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背景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地方立法经历了从1949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到1954年的分散立法时期、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9年的中央集权立法时期、1979年组织法实施到现在的集权下的分权立法时期
从总的发展趋势上看,我国的地方立法主体是不断扩大的
20XX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20XX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XX年3月《立法法》据此做出重大修改,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又赋予其他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且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样,就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XX省XX县区和XX县区、XX省XX市、XX省三沙市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扩容到历史上最多的时期
截止到20XX年1月,已有209个扩容后的地方立法主体被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