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业 单 位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例 ,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效 率 , 构 建 规范 透 明 、 公 平 竞 争 、 监 督 到 位 、 严 格 问 责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机制 , 现 就 规 范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区 属 各 行 政 事 业 单位 (以 下 统 称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明 确 如 下 , 请 遵照 执 行 。 1 、 落 实 应 采 尽 采 。 采 购 人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即 纳 入 预算 管 理 的 资 金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以 上 的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都 应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 以 财 政 性 资 金作 为 还 款 来 源 的 借 贷 资 金 , 视 同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项 目 既 使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又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的 部分适用 政 府 采 购 ;财 政 性 资 金 与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无法分割采 购 的 , 统 一 适用 政 府 采 购 。 应 当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项 目 而未依法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 财政 部门一 律不予支付采 购 资 金 , 并依法 追究相关 单 位 和 责 任人 的 法 律责 任。 涉及 国 家安全和 秘密的 采 购 项 目 由国 家保密行 政 部门认定, 采 购 人 应 及 时报财 政 部门备案。 2 、 严 格 依法 采 购 。 采 购 人 要树立“法 定职责 必须为 ,法 无授权不可为 ”的 依法 采 购 理 念, 严 格 遵 照 《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关 规 章制 度 的 规 定开展政 府 采 购 活动, 落实 采 购 主体的 相关 职责 。 不得以 化整为 零的 方式拆分政 府 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