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排查治理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萌芽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重大隐患,进行超前排查治理的管理措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一)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大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及各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立在安检组,安检组长兼职办公室主任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领导组职责 1、大矿长是事故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实施隐患系统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4、专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班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办公室职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立在安检组,由安检组负责检查、督促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事故隐患治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隐患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隐患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