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 0 1 3 〕3 5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 政 厅 2 0 1 3 年5 月2 4 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强化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 0 1 0 〕3 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 0 1 1 〕1 1 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全区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宗旨,以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就业培训实际需求,制定全区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把本地区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鼓励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特色培训和品牌培训项目。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实行项目任务申报、任务明确到点、开班有申请、学员有核查、过程有跟踪、信息有反馈、结业有验收、学员实名制、补贴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制度。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的原则:培训制度全、管理规范严、实训效果好、就业质量高。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 第八条 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够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3、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