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娄底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娄安监发〔2010〕 18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冷水江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属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区域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