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1 总则 1.1 本章用于本合同协议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验/试验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协议的相关要求,投标方不得因此而发生任何额外费用。 1.2 招标方对合同设备的任何质量管理活动,包括无论招标方监造人员是否参加设备质量监造和检验或设备出厂前的各项检查并签署了监造和检验报告,以上任何行为均不能表示可以免除投标方对其所供应的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 1.3 招标方或招标方授权的质量检查人员可以检查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参加设备检验和试验,检查设备的包装质量并签署相关的文件资料。 1.4 通常情况下,设备监造/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不应影响制造商的正常工作进度(除非发现重大问题后采取停工检验)。 2 设备监造 2.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 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和DL/T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2.2 监造方式及见证通知 2.2.1 监造方式分为:文件见证R 点、现场见证W 点和停工待检H 点。 2.2.2 R 点: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由招标方监造代表查阅见证文件。 2.2.3 W 点:监造代表现场参加见证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制造厂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 2.2.4 H 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代表参加见证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试验前或后投标方需提供检验或试验程序及相关记录。 2.2.5 投标方在设备进入监造、检验工作前需通知招标方。对于W/H点,在见证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造代表,并于见证前10 天前书面进行确认;对于R 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2.6 招标方在收到投标方的书面见证通知后,安排监造代表及时前往投标方和(或)其分包方生产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点见证,并提前将现场监造见证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 2.2.7 若投标方对W/H 点未及时通知或未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招标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投标方应在招标方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2.2.8 对W 点,监造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投标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