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 舶 航 行 安 全 规 则 第 一章 通 则 第 一 条 船 舶 航 行 时 , 值 班 人 员 须 时 刻 牢 记 保 证 船 舶 航行 安 全 是 首 要 职 责 .它 包 括 开 航 准 备 , 航 行 中 的 了 望 、避 让 、定 位 、海 图 作 业 和 填 写 《 航 海 日 志 》 等 所 有 保 证 船 舶 安 全 的各 项 工 作 。 第 二 条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 驾 驶 台 规 则 》, 值 班时 不 得 随 意 说 笑 闲 谈 或 做 与 岗 位 职 责 无 关 的 事 情 , 必 须 以 严肃 、认 真 的 态 度 ,确 保 航 行 安 全 。 第 三 条 航 行 值 班 时 间 应 按 规 定 执 行 ,每 班 必 须 有 一 名 持有 适 任 证 书 的 驾 驶 员 和 二 名 胜 任 的 水 手 值 班 。 第 四 条 提 前 半 小 时 叫 班 , 交 接 班 必 须 在 驾 驶 台 进 行 ,值 班 驾 驶 员 和 值 班 水 手 应 提 前5——15 分 钟 上 驾 驶 台 ,做 好接 班 工 作 。 当 双 方 确 认 交 清 接 明 ,在 《 航 海 日 志 》 上 签 名 后 ,交 班 者 方 可 离 岗 。 第 五 条 当 接 近 口 岸 、礁 区 、渔 区 、狭 水 道 等 险 要 地 段 ,或 在 大 风 浪 天 气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 值 班 人 员 不 准 坐 椅 子 。 根据 情 况 需 要 ,船 长 有 权 临 时 增 加 值 班 人 员 。 第 六 条 值 班 1600——2000 班 的 人 员 用 餐 时 ,大 副 由 三副 代 班 , 水 手 由 水 手 长 或 空 班 水 手 代 班 ,代 班 时 按 规 定 认 真 交接 , 用 餐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半 小 时 , 其 它 时 间 的 值 班 人 员 用 餐 须等 到 下 班 后 进 行 . 第 七 条 交 班 时 间 已 到 , 无 人 接 班 或 接 班 人 员 有 意 见 分岐 时 , 交 班 人 员 要 继 续 履 行 其 职 责 , 不 得 离 岗 , 并 应 立 即 报告 船 长 作 出 决 定 , 将 情 况 记 入 《 航 海 日 志 》。 第 二章 开 航 准 备 第 八 条 船 舶 必 须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