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发布日期: 2008-11-19文号: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m2 ,初中不低于 23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 ,初中不低于 10.1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第五条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 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 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 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 人。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一)校舍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不含宿舍 ) 6m2, 初级中学 8m2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 m2,初级中学 4.5 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 间。学校有计算机室、 语言实验室 (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 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 31 班以上初级中学须增设计算机室和语言实验室各1 间。小学还须设有科学实验室。初级中学还须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器室、储存室,初中 19 班以下生物实验室可与化学实验室合设)。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学校须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