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 9 号- 1 -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1 总则1
1为了提高珠海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裂等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
3在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图审查、 施工和监理等建设活动中,除了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以下简称省通病防治措施)、《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下简称市通病防治措施)和本办法
2 基本规定2
1通病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机构按各自职能履行审查、管理和监督职责
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2)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 2);(3)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
3 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技术管理措施3
1建设单位3
1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 9 号- 2 - 3
4不得拒绝支付通病防治措施工程款
5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6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7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含设计、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