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制造性,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和谐进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注:三至五)年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由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设置)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八条 职工代表根据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进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