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 1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3 月 1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公布 自 2004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四)进行常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