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办法 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以每套房为单元,将大块土地分割成小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分割证,转让时购房者凭分割证换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分割登记涉及上市销售的商品房、集资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性住房
三、土地分割登记流程 (一)申请分割登记
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整体竣工或单体建筑物竣工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分割登记
(二)核发分割证书
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审核,按分割单元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
(三)办理分户证
房屋销售时,建设用地单位向购房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分割证
购房者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申请分割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 份) ; (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 份) ; (五)集资建房审批表(属集资房的,复印件1 份) ; (六)拆迁协议书(属回拆迁房的,复印件1 份) ;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 份) ; (八)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原件1 份) ; (九)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分户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原件1 份) ;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 (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 份) ; (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1 份) ;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购销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l 份) ;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要出具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 份) ; (七)属单位购房的,需提供工商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