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的主体 案例 1.李某在 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 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 5000 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 3 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 15 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 1200 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 30 克,获得运输费 150 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在 14 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 14 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2)李某在 14 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 14 周岁;(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 14-16 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 14-16 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5 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年满 14 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 14 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 18 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 14-16 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案例 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 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