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含义 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 条和现刑法第274 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为此,试作如下界定:‚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