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业务概述】 一、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资料处理】 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