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惯例的性质 案例 某公司最近和外商签订了一个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在合同中使用了CIF目的港的贸易术语,但又规定卖方只有在合同设备抵达卸货港后才算完成交货,如果设备迟到,卖方必须赔偿
这一要求和CIF的规定有矛盾,如发生问题,仲裁或诉讼时应依据合同还是惯例对CIF的规定办理
[分析] 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制”为原则
买卖双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如果排除了国际惯例的规则或对其进行修改,则应该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 B 案例 合同为 FOB
一包货物在装运港过船舷前不慎从吊钩上脱落,掉入水中,损失由谁承担
如果货物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水入侵而遭损坏,损失由谁承担
分析:卖方自己承担;买方自己承担
如果他们都对货物进行了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 我国某公司曾以FOB条件出口日本一批荔枝
合同规定:“3月 15至 25日装运”,尽管我方多次催促,直至 3月 31日;仍未见船只踪影,于是我方转售他国,并立即向日方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后经仲裁,我方胜诉
问我方的理由是什么
分析 按 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
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我方所遭损失理应由他赔偿
故在签订FOB进口合同时,我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以使卖方得以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案例 有一份 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问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赔
分析: INCOTERMS2000规定:在 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