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征收拆迁法律问题 主讲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 胡俊律师 第一章 房屋征收的原则、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的原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政府 核心问题: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何区别
1 、新房屋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的区别分析: 变化一:责任主体的变化 《新条例》则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变化二:法律关系的变化 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变化三:程序的变化 《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变化四:强制执行模式的变化 《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变化五:征收前必须进行维稳评估 《新条例》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 首先,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有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责任
再次,上级有关部门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事务所 新征收条例统一称为“某某房屋征收事务所”
新征收条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人员费用列入项目预算,由政府支付
新征收条例征收事务所要求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 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