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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实务部分案例介绍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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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实务》部分案例介绍 以下案例均选自谈永磊、裴蓁编著《城市管理监察——案例解读》,详见该书。 案例一:常规例行城管行政执法检查案 一、 案情介绍: 2004年 12月 8日,东区城管检查大队派驻黄河街道第 8分队决定组织对辖域内 20户单位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其内容确定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路、环保、建设、房屋、规划、税务、工商、公安、交通等 11项职权行使有关的各领域,具体时间为 12月 8日当天 8:00至晚 24:00。除时间跨度延续至日常八小时以外,其余均属常规例行的城管行政执法巡回检查,且未掌握 20户单位是否有涉嫌或确证构成城管违法行为的任何情况。 分队长老黄下达任务时,监察员中产生两种意见,新到队的法律本科生小李认为例行的常规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首先要明确 20户单位中在本年度中已经接受过城管执法检查的,应当排除不再重复检查。其余未查单位也应该按事先拟定报大队备案的执法检查计划进行,同时制作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事先告知受检单位。大多数监察队员认为老黄决定没错,如果执法检查事先告知受检单位,还能查到什么违法行为,岂不是通风报信,再说,此前管理一直是说查就查,想查谁,就查谁,更没听说一年内查过了就不能再查。 二、 案件评析。 小李的建议正确,于法有据。 (一)常规例行检查次数应当符合法定。 行政执法检查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由法定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通过法定形式、程序予以实施。行政检查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初始行政行为,未经检查未获调查取证的充分证据,不具备法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也不应做出后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涉案检查三种,其中:常规检查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义务行为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对特定领域、对象进行的重点项目特定检查;涉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或通过前两类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涉嫌违法、违规而展开的个案检查。 1999年 7月 2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同一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特指的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具体表述见于第七条,特指税务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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