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12.1.1条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应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规定
无排水规划时,应先作出排水规划,再进行设计
因修建道路引起两侧建筑物或街坊排水困难时,应在排水设计中解决
二、城区道路排水一般采用管渠形式
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材料和道路类别选择
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的布设,不包括排水干管设计
三、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边沟、排水沟与涵洞等
设计流量可按当地的水文公式计算
四、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应处理好与农田排灌的关系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第12.1.2条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三、郊区道路为公路性质 时,其 排水标准可参 照 《公路工 程 技 术 标准》(JT J0 1)规定进行设计
第12.1.3 条 道路路面雨水径 流量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执 行
计算道路雨水口流量时,偏沟水深 不宜 大 于缘 石 高度 的2/3
第12.1.4条 雨水口的设置 规定如下: 一 、 道 路 汇 水 点 、 人 行 横 道 上 游 、 沿 街 单 位 出 入 口 上 游 、 靠 地 面 径 流 的 街 坊 或 庭院 的 出 水 口 等 处 均 应 设 置 雨 水 口
道 路 低 洼 和 易 积 水 地 段 应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增 加 雨水 口
二 、 雨 水 口 型 式 有 平 箅 式 、 立 式 和 联 合 式 等
平 箅 式 雨 水 口 有 缘 有 平 箅 式 和 地 面 平 箅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