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 1 总 则 1
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
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