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德〕J
基尔希曼著,赵阳译 原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 1期 《比较法研究》编者提按: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
此问题在现今我国的法学界并不是个问题,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
基尔希曼指出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是:第一,他以亚里士多德的对象依时空不可变性为科学分划标准,而不是以其为科学分类之准则,否认法学的科学品质,因之将法学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第二,法学对社会生活及现实之无价值
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变动性、价值选择性,僵化、抽象、武断的实在法使自然法、法学陷入窘境,法学忽视对自然法的考察,仅专注于实在法的谬误和缺陷,却无可靠手段使人们更易于理解法律、减轻法律发展所带来的痛苦与负担
此文冒学界之大不韪,虽有偏颇之处,却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
拉伦茨曾以《论作为科学之法学的不可缺少性》一文予以回应
本刊谨投他山之石于我国法学界,以期有助于学界对法学的自我反思和深入研究
序言 众多朋友的愿望直接促使我将下面的文字付梓
而我本人也非常情愿这样做,因为这是消弭误会与曲解的最佳方式,而以不寻常的念头为题做口头报告是难免招致误会和曲解的
相信读者会原谅这篇文字所保留的演说风格,对一篇口头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发挥的报告而言,这是不能缺少也无法避免的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很容易引起这样的揣测:好像我只是在搬弄辛辣的词句,对深奥的真理却并不关心
对于这样的先入之见我必须加以反驳
玩文字游戏如果玩得巧妙或许也不失为对听众的酬劳并且还给人以消遣,但是我不能不考虑这个学会的性质以及它的成员的严肃态度,因而也不能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我的论题
因此我要事先声明:我在这里讲述的一切都是我的真实信念,即使我并未掌握真理,我至少也是在追求真理
对于我提出的这个论题可以有两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