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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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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 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自由举报原则。举报人举报时,可按照自己意愿向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或者省安监部门自由举报。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安监部门重复举报;但是,安监部门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符合奖励情形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接受; 对于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情形的,或者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予以解释。 第七条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核查案件,移交应当在举报接受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移交的安监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 日内完成,并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上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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