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山东省境内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产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在省外建设的生产煤矿、各企业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生产煤矿应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相关规定,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生产煤矿的矿长(公司总经理)是各生产煤矿煤炭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达到考核要求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地质测量部门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回采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生产技术部门对回采率进行技术管理,组织采区、工作面资源回采率设计编制和审查,提出并落实保障回采率达标的具体措施,确保设计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煤矿的回采率监督管理
2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可采煤层的最低开采厚度按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最低开采厚度,若开采煤厚小于0
6m 的,编制专题研究,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八条 生产煤矿各开采煤层若可采厚度、可采层数、可采面积、可采量有较大变化要及时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九条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煤类采区、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与开采方法 回采率标准(%) 采区 工作面 薄煤层 ≥85 ≥97 中厚煤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