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特殊教育试行)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办 学 条 件 400 分 B1 学校 规划 30 分 C1、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必须利于安全疏散;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10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5-10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5-10 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 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 /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 人 /班;生均用地面积:盲校9 个班不低于 83 ㎡、 18 个班不低于67 ㎡,聋校9 个班不低于88 ㎡、 18 个班不低于62 ㎡,培智学校9 个班不低于79 ㎡、 18 个班不低于63 ㎡;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 ㎡,新建学校绿率不低于35%
20 学校未独立设置扣10 分;规模不符合要求酌扣 3-5 分;生均占地面积每少1 ㎡扣 2 分,生均绿地面积每少0
1 ㎡扣 1 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2 校舍 建筑 40 分 C3、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和校办产业用房):盲校:9 个班不低于41
03 ㎡,18 个班不低于33
70 ㎡;聋校:9 个班不低于31
80 ㎡,18 个班不低于25
70 ㎡;培智学校:9 个班不低于30
79㎡,18 个班不低于24
15 生均建筑面积每少1 ㎡扣 1 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4、各类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设置、设计、面积、质量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62号,以下简称《特校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规定,建筑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