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七月 1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山东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让、转让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进行。 国家、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出让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探矿权的转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采矿权的转让,属国家、省级发证的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属市、县(市、区)级发证的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也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省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交易; (二)根据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 (三)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 (四)鉴证矿业权转让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 (五)发布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有关信息; (六)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受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矿业权市场进行监督指导; (八)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3 第六条 矿业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委托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或转让具体业务的,应与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拟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 委托合同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及交易方式等。 第八条 申请转让、受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应当向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