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专家评选、公布。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2 (一 )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 )建筑面积在4000m2 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 )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 )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四 )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 确属优秀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面积应在4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 )竣工后被隐蔽的二程或保密工程; (三 )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 )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 )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 )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3 (二 )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 )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四 )应为各市范围内的优秀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