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强制性条文 3.0.3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应在资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0.4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并应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4.1.2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将合同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6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场检验;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试件、结构重要部位进行复试。 4.3.3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检测数据及结论应准确可靠,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4.1 供货单位应保证其供应产品的质量,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5.3.9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测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5.4.3 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的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必须持证上岗。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检测水平,加强对施工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综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 规程依 据 《 建 筑 工程施 工质量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01 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与《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配套使用。 1.0.3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0.4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检测来取代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