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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1986]185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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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1986-9-13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1986]185 号 发布日期:1986-9-13 执行日期:1986-9-13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 (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改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招收和践 约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 当 在所 在市、地、州、县 (市、区 ,下 同)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 )的指导 下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 行招收。对重 新 就 业的人员,其年龄 可 以 放 宽 ,经 过 考 核 合格 的,应 优 先 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 被 招收录 用。双 方 应 即 签订劳动合同,并 实行三 至 六个 月的试 用期。试 用期间 发现 不符 合招工条 件 的,应 解 除劳动合同,退 回 原 地。由 此 而 产 生 的缺 额 ,用人单位可 直 接 向 所 在县 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所 属 劳动服 务公 司 申 请 补 充 。 (三 )在常年性生 产 、工作岗位上使 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 双 方 协 商 可 签订一年以 上五年以 下 (含 五 年)的短 期合同,也 可 以 签订五 年以 上的长 期合同,但 第 一次 被 录 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 应 签订短 期合同。有毒 有害 工种 一般 不得签订长 期合同。 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 ,最 长 不得超 过 五 年,期限 届 满 必 须 终 止 合同。 企业使 用一年以 内的临 时 工、季 节 工,不得安 排 在常年性生 产 、工作岗位上,双 方 亦 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届 满 必 须 终 止 。 (四)劳动合同一经 签订,就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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