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沙府发 [2009]6 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 2 0 0 8 年 1 0 月 9 日区政府第 6 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 5 3 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 5 5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 0 0 8 )4 5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国土分局和区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属于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的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的户籍登记。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转划、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相关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规划分局、区建委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监管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提供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 区林业局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