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8〕33 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见附件 1),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按照《备案目录》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项目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 织 机构代 码 证复印件; (二)房 地 产权 证、或者土 地 中 标 通知书、土 地 成 交确认 书、租 赁 协 议 ;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 相 关材料。 第六 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 项目进行备案审 查 ,主要 包 括 是 否 符 合《产业结构调 整 指导目录》等 产业政策 和行业准入标 准,是 否 属 于本级 机关的备案管理 范 围 等 内 容 。 第七 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 收 到 申请材料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项目备案申报 单位出 具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 3)。 对 不违 反 法律、法规,不属 于产业政策 禁 止 发展范 围 ,不属 于政府核准或者审 批 的项目,应当予 以备案。对 于违 反 法律、法规,属 于产业政策 禁 止 发展范 围 ,属 于政府核准或者审 批 的项目,不予 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 单位说 明法规政策 依 据。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 出 具 项目备案文 件的同时,将 项目基 本信 息 、备案文 件文 本等 通过 登 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信 息 系 统 ,抄 送 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出 具 的项目备案意见,应当同时抄 送 所 在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