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噪声标准(standard of industrial noise) 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限制工业噪声的技术法规。用以保障工人作业时免受听力损伤和获得适宜工作的声学环境,保障工业企业内部及其周围人群不受工业噪声的干扰和危害。 制定工业噪声标准时需从噪声对人体的生理效应、心理效应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条件、技术水平两方面考虑,制定出用于不同目的、不同环境的噪声标准。(1)卫生标准与厂区内除生产车间外各类地点噪声标准。前者主要为保护工人的听力和健康而制定,后者为保障工厂的不同场所获得适宜的声学环境。(2)厂界噪声标准。用以保护工业企业周围的人群不受工业噪声的干扰与危害。(3)机械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用以限制噪声源的源强。 沿革 18世纪上半叶,一些学者推断导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工人耳聋的主要原因是噪声;1930年以后,通过工厂噪声环境调查与相关工人听力测试,验证了这种看法。20世纪 30年代末有人提出了制定工业噪声标准的建议,许多学者提出采用总声压级作为评价噪声的标准并建议安全值选在 75~90dB,有害值为 90~120dB。但此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噪声对人听力的危害与频谱有关,以致在实施中遇到困难。50年代初有学者提出用倍频带声压级作为评价噪声的标准,这种方法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逐步被一些国家采用。1961年,在各国按倍频带颁布的噪声标准基础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 43技术委员会(声学)公布了一组噪声评价曲线-NR线,同时推荐了听力保护、会话干扰和烦恼的噪声标准。其中昕力保护标准规定对于每天连续作用5h以上的宽频带噪声,在中心频率为 500、1000、2000Hz的倍频带内不应超过噪声评价数 N85;若作用时间少于5h,可允许超过噪声评价数 N85。这种方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计算繁杂,使用不便。60年代经博特斯托德(J.H.Botstord)等人的研究,提出用A声级替代倍频带声压级作为评价噪声的主要指标(对于大多数噪声LA=NR+5)。实践表明,用A声级来估计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与用噪声评价曲线 (NR线)同样可靠,使用时也很简便。所以大多数国家已采用A声级作为对噪声进行主观评价的主要指标。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了适应各国广泛以A声级作为噪声评价指标的情况,于1967年提出了以A声级为 IS0新的噪声评价标准。其中规定工人在噪声环境中每天工作8h,连续噪声的A声级不得超过 90dB。按等能量原则,暴露时间减半则允许 A声级提高 3dB,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 A声级超过 115dB。 A声级只适用于稳态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