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噪声标准(standard of industrial noise) 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限制工业噪声的技术法规
用以保障工人作业时免受听力损伤和获得适宜工作的声学环境,保障工业企业内部及其周围人群不受工业噪声的干扰和危害
制定工业噪声标准时需从噪声对人体的生理效应、心理效应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条件、技术水平两方面考虑,制定出用于不同目的、不同环境的噪声标准
(1)卫生标准与厂区内除生产车间外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前者主要为保护工人的听力和健康而制定,后者为保障工厂的不同场所获得适宜的声学环境
(2)厂界噪声标准
用以保护工业企业周围的人群不受工业噪声的干扰与危害
(3)机械产品允许噪声标准
用以限制噪声源的源强
沿革 18世纪上半叶,一些学者推断导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工人耳聋的主要原因是噪声;1930年以后,通过工厂噪声环境调查与相关工人听力测试,验证了这种看法
20世纪 30年代末有人提出了制定工业噪声标准的建议,许多学者提出采用总声压级作为评价噪声的标准并建议安全值选在 75~90dB,有害值为 90~120dB
但此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噪声对人听力的危害与频谱有关,以致在实施中遇到困难
50年代初有学者提出用倍频带声压级作为评价噪声的标准,这种方法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逐步被一些国家采用
1961年,在各国按倍频带颁布的噪声标准基础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 43技术委员会(声学)公布了一组噪声评价曲线-NR线,同时推荐了听力保护、会话干扰和烦恼的噪声标准
其中昕力保护标准规定对于每天连续作用5h以上的宽频带噪声,在中心频率为 500、1000、2000Hz的倍频带内不应超过噪声评价数 N85;若作用时间少于5h,可允许超过噪声评价数 N85
这种方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计算繁杂,使用不便
60年代经博特斯托德(J.H.Botstord)等人的研究,提出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