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1. 民法:是指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原则的总称。2. 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节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3. 民法的调节对象: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全部和分派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别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重要有制订法、判例、习惯、法理等。5. 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重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6.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原则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节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7. 民法的基本原则:涉及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严禁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8.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效:指导功效、补充功效、约束功效。9.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是民法调节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人,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涉及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当的民事义务。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节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亡。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5.监护:是对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