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下列筒称“本工程”)概况以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原则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似。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告知书; ②本合同原则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订立的补充与修正文献。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毕。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含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本合同订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原则条件词语定义、合用范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以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因素,使监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毕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