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借款与返租合同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乙方: (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自愿将其本人全部车辆质押给乙方向乙方借款,同时因工作生活需要用车,自愿向乙方租用其所抵押之车辆使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借款与返租车辆等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被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车牌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借款利息 元/月
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在借款后前三个每月还款本金 元,余款在合同到期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被抵押车辆现阶段评定价值:人民币 元
车辆返租租金 元/月
租金按月支付
第四条、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本合同订立后,甲方应同乙方一起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抵押的范畴涉及:《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机动车返租租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涉及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用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七条、双方责任:1、甲方确保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全部权,购车款已全部付清,无权属争议
在抵押前未将该质押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及车辆违章等,如有纠纷甲方愿承当全部责任
2、被抵押车辆在返租甲方使用期间除车辆登记证书外的其它有关证件涉及行驶证(原件)、保险单、附加费、备用钥匙等证件手续物品等由甲方保管并由甲方续保续费
3、在抵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已抵押车辆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车辆造成违章罚款等处分均由甲方解决并承当一切费用
如果造成机动车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局限性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4、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到期应还本金、利息、租车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