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纳 税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第 1页纳 税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第 1页 2 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的的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交换,不断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 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