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 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 (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森 林 抚 育 作 业 设 计 规 定 --第 1页森 林 抚 育 作 业 设 计 规 定 --第 1页第五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森 林 抚 育 作 业 设 计 规 定 --第 2页森 林 抚 育 作 业 设 计 规 定 --第 2页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章 抚育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