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汇编一、法条依据及法律责任(一)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 、清楚 、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 、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 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 ”等用语。(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 )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法定用词及出处(一)“顶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 1996〕380 号)中明确指出: 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绝对化用语。“顶级 ”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 绝对化用语 ,故适用前款规定。(二)“极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 1997〕第 207 号)中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 ”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 属于 绝对化用语 ,故适用上述规定。(三)“第一品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 1997〕第 225 号) 中指出:“第一品牌 ”等广告用语,是与“ 最佳 ”含义相同的 绝对化用语 。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三、其他法条的相关内容(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 最新科学 ”、“最新技术 ”、“最先进加工工艺 ”等 绝对化 的语言或者表示。(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保健食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