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 2006 年 03 月 03 日 14:04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 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 )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 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 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