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序号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法定罚则处罚阶次档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3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费 1
9 倍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议吊销资质证书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设计费 1
9 倍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乙违法行为严重的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屡教不改的设计费 1
9 倍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设计费 1
8 倍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丙违法行为一般的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设计费 1
6 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经处罚后再犯的设计费 1
4 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丁违法行为轻微的1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设计费 1
2 倍罚款,没收违法所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设计费 1﹒1 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设计费 1 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 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