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商洛市中心医院护理部2020
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